龙*贵(身份证号码5226281962****3414):
本单位于2024年07月31日受理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2024年07月31日15时43分,你驾驶无号牌、电动机号码为C20240706174007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泽汇路54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电机号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936号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告知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