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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吴*中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9-13 17: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中(身份证号码3303251975****2518):

你于2024年08月0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14708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8月05日20时22分,驾驶车架号为LAAAAKJB8F2301637(悬挂伪造的号牌为浙CGY06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在瓯海区下沈线与330国道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2954)、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972号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GY068)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GY068)并处罚款225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  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