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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拟对潘*民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9-19 17: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潘*民(330324********5634):

你于2024年08月23日18时07分许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84107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二大队二中队处理大厅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8月23日18时07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湘BV5617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划龙桥路东龙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现场车辆照片打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吊销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工作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处罚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工作日)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孙警官 130990  陈警官 031286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告知日期: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