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加(33032919******28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7日15时06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LWMTCJPJ4C100598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泰顺县雅阳镇电信大楼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鉴定文书、车架号图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640895,联系人:王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泰顺县泗溪镇南溪村南溪北路桥头路段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