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身份证号码350302********0013):
牌号为闽B5R108的小型轿车于2023年08月07日15时07分许,在S34龙丽温往文成方向0004KM210M处,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限速80km/h,实速126km/h)(47141)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已告知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471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询问笔录、公安网查询记录、卡口照片、协查函、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大队回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4714)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罚款16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