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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拟对黄*芳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9-23 16:5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芳(身份证号码432823********2411):

你于2024年07月15日16时51分,车牌号为浙KHC43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双堡西路与翠柏路交叉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编号为330304399210062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7月15日16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KHC43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双堡西路与翠柏路交叉口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期止2023年10月8日)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现场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浙KHC431)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浙KHC431)并处罚款450元的处罚。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警号031795;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