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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庄*全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9-24 11:20 浏览次数:30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庄*全,(330322********1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09日10时00分,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FL17033517),行驶至洞头区北岙街道环岛公路大朴路段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1年07月03日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值结果为34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前科材料、视频资料、车辆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洞公(交)行罚决字[2021]3303222300129712号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385807,联系人:刘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洞头区霞晖大道29号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