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三(342125********47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08日20时09分,你驾驶浙CVC689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港市龙宁路校前路路口附近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壹仟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叁佰元罚款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壹仟伍佰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提出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