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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范*东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9-24 17: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范*东(421126********691X):

你于2024年08月21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58444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8月21日19时02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洞合线江岸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1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537;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