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施*平 身份证号码:330325********0814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15日18时20分,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车架号:WS2018080210)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滨江大道水产城前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你未报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温汽学[2024]2002484号鉴定报告书、现场凭证(强制凭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你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委托鉴定审批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温东海所[2024]临鉴字第1351号鉴定意见书、网上记录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388号交警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