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成 身份证号码 341227********703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2024年08月26日19时3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M9808的重型自卸货车(2轴载货汽车)行至滨江大道天瑞路,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事实有现场凭证(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388号交警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