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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9-29 15: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胡*,(522125********01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胡*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04日05时48分许,胡*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S25WFBP9M1028973)行经平阳县腾蛟镇凤山村33号前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胡*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无前轮制动)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造成事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身份信息、驾驶证核查记录、监控视频、温汽学[2023]车检6001731号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第3303261202300006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号

联系电话:0577-63619647,联系人:薛警官、刘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