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杰(330************1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8月30日18时53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359SH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永嘉县桥头镇坦中路二小附近,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车牌号为浙C359SH的轻型栏板货车处达到报废标准公告作废的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罚款5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做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