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和(362************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11日19时46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687E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工业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5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