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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韩*才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公告
日期:2024-09-04 17: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韩*才(身份证号码341223********5359 ):

你于2024年07月01日08时3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湘G3B613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104国道与仙竹路交叉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9946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7月01日08时3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湘G3B613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104国道与仙竹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18年11月30日)的(1002);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强制报废湘G3B61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零五十元的处罚,收缴,强制报废湘G3B61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