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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元,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42923********261X,于2024年06月30日08时23分,驾驶牌号为皖RR675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大道车站大道路口,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书编号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03954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 周警官 朱警官
附件: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03954号扫描件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