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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9-06 16: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412726*******1233):

你于2024年07月06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3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8239915687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06日20时06分,驾驶车架号LJL0E7J31K1200031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乐清市区城西大道伯乐西路至汇丰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3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1712)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视听资料、呼气酒精检测单、现场违法照片、车辆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2528222,联系人: 肖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