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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何*)
日期:2024-09-06 16: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何*,性别:男 ,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60311*******3551,于2024年07月22日00时30分,驾驶车架号码为LR5L2ZCF4N1110239,电动机号码为10ZW7255317YBGLSMFETF22814290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乐清市北白象镇长江路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血液酒精含量:196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350元的处罚,记18分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2876188  联系人:陈警官、赵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