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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丁*生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5-01-10 09: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丁*生(身份证号362324********3033):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受理的丁秋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14日16时02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2023012837)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戴宅路行德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 031537、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