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敏(身份证号码330303********0310):
2024年11月02日17时0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赣F236N9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京岚线上行1935公里302米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1913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1月02日17时0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赣F236N9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京岚线上行1935公里302米处,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7005);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为C1E)的(19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10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