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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范*赞)
日期:2025-01-13 09:4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范*赞 身份证号码:330325********3517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06日14时52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FW3C15的小型轿车,途经京福线-1947公里莘阳大道路口处地段,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128802,联系人: 叶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