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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杰)
日期:2025-01-13 09: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杰 身份证号码:452428********2019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05日09时36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2YTCJPT8M0T071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安市民心路锦祥路路口,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车辆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4】车检2004224号)、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 65010678 ,联系人:卓警官、蔡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瑞平加油站旁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