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蓝*臣 身份证号码:330329********6234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6日08时55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PPTCJPE1M1H5781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安华顺路民心路路口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车辆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4】车检2004389号)、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 65010678 ,联系人:卓警官、蔡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瑞平加油站旁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