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陈*暖 身份证号码:330325********341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29日07时42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LV8TZGZ19N078863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桐浦镇大路村昌明北路1号,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文书号:温汽学【2024】车检20043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18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