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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吴*晃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1-14 17: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晃(身份证号码431227********6018):

你于2024年12月18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44275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8日21时10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京岚线进陈村路(南)南222米处驾驶牌号为浙CZP08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