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军(身份证号码5224241987****4615):
你于2024年11月11日17时18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XJ04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教导路南湖路南23米处,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扣留车牌号为浙CXJ04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977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01月06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1977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强制保险单,
√2.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联系电话:0577-86715372)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