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档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26********633X):
你于2024年12月3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扣留号牌为浙C9A5G0车辆,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26399129507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平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平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
2025年 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