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330825********4518,2024年10月22日17时11分在望江西路屿头南路口处驾驶车号牌为浙HEC5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浙HEC5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500元的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浙HEC5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5年01月07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0210081484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