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井,男,准驾车型://,身份证号码:330328********5715,于2024年11月5日20时00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S2TCAJJ9J200357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福州路出新桐西路北213米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40mg/100ml,2022年7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蒋*井的呼气酒精检测为40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事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作出温瓯公(交)行罚决字[2025]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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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