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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拟对文*国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1-17 17:0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文*国(身份证号码5102261975****4731):

你于2025年01月07日19时5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KZ5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梧慈路与东经一路交叉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456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07日19时5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KZ5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梧慈路与东经一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发动机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浙CKZ5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处罚。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