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榜(身份证号码330321********4812):
你于2024年11月13日15时52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Z07Z2的小型面包车行至瓯海大道高架西往东(牛山南路-汤家桥段),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2100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3日15时52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Z07Z2的小型面包车行至瓯海大道高架西往东(牛山南路-汤家桥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8252500361116)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6分)。
你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3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服务中心(牛山北路52弄1号牛山客运中心后面)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警号031795;蒋警官 警号130367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