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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陈*波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5-01-02 17:1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波(身份证号533001********2756):

你于2024年11月16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36262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1月16日23时33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AM004844)行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藤桥镇盛园路与盛发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JF328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2834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前科记录、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5100元的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