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512322********759X,2024年09月25日20时05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F0U98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行德路258号旁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250元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50282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