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3624291980****4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25日14时0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鲁QN0925的轻型自卸货车在温州滨海三道-滨海十五路处,实施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违法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3分;你实施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3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