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寿(身份证号码3303241965****547X):
你于2024年11月18日15时08分,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CU9T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双南线梧慈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1888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8日15时08分,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U9T32(经鉴别)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双南线梧慈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2778号鉴定意见书、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3252)、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浙CU9T32号牌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收缴伪造的浙CU9T32号牌并处罚款45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4分)。
你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3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0分,你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4520元的罚款,并记2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牛山北路52弄1号(牛山客运中心后面)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 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