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江*春)
日期:2025-01-21 16: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江*春,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3429221968****0019,于2024年11月20日15时08分,驾驶无号牌、停车场放车单号为4427828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瓯海区双南线梧慈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以上事实有江*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2779号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江*春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我单位于2025年01月15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4909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