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刚(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563X):
你于2024年12月08日11时24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KBCHHFA6PX054792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区下沈北路543号前路段,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266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2024年12月08日11时24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KBCHHFA6PX054792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区下沈北路543号前路段,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07月0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处罚;2024年03月1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且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辆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2894号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两个从重裁量情节,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