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身份证号500101********8337):
你于2024年12月04日03时14分,在龙湾区环镇南路44号前路段,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699023549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2024年12月04日03时14分, 驾驶号牌为浙C7KA20的小型轿车,行至龙湾区环镇南路44号前路段,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经民警联系前来配合调查,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你到案后积极赔偿损失,属于从轻裁量情节。因多次联系,你超过十五日未到案接受处理,现缺席裁决。
以上事实有你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 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记7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031293;赵警官 031512
联系电话:0577-865737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兴华路消防西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