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身份证号330327********0231):
你于 2024年12月22日10时29分,在龙湾区瑶溪街道瑶川路与龙永路开口前路段,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5727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 2024年12月22日10时29分, 驾驶号牌为浙C77UC7的小型轿车,行至龙湾区瑶溪街道瑶川路与龙永路开口前路段附近处, 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晓 031293、赵晖 031512
联系电话:0577-865737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兴华路消防西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