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522321********43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04日20时0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DTE01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三道与滨海十二路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闯红灯)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网上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第330311120240000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白*祥和方*锋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闯红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68119,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