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春(522423********2957):
你于2024年12月01月22时05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4201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2月01月22时05分驾驶悬挂车号牌为浙CRH703(经鉴定号牌为真,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车架号前部字符磨损,后部字符为02290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安心公寓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24)技鉴2855号)、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浙CRH703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收缴浙CRH703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00元,收缴浙CRH703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