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棋(身份证号411525********2111):
你于2024年11月16日17时57分,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机场大道蒲江路路口,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699022117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11月16日17时57分, 驾驶无号牌经鉴定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H9PHBGFZ1PA024139),行至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机场大道蒲江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电话通话记录、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认定书、温汽学(2024)车检4135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700元。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 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晓 031293 高超031790
联系电话:0577-865737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兴华路消防西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