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开(身份证号:411402********6111):
你于2024年12月27日16时20分,在永宁西路龙康路口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699022617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12月27日16时20分,所有的号牌为浙B1V3G2的小型轿车,行至永宁西路龙康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电话调查记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季建苗13056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