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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章*省)
日期:2025-01-24 14: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章*省        身份证号码:330325********5514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23日20时2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M2C4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塘下海安大街20号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33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