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山(身份证号码330325********1019):
2024年11月27日08时22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061640的微型轿车行至104国道仙竹路路口处,涉嫌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了无号牌车架号为061640的微型轿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2828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因你逾期未接受处罚,2025年01月20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2828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50612号。现该行政强制措施已解除,请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车辆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违法处理窗口)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