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330321********8712,于2024年11月25日08时16分,驾驶号牌为浙CXD88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郭溪街道瓯海大道双丰南路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我单位于2025年01月22日依法作出33030021008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翁警官、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