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敏,男,准驾车型:C1E ,身份证号码:330303********0310,于2024年10月25日20时44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1D2CKK12D0410580当时悬挂车牌号为辽FQ9462)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瓯越大道西侧霞坊路出口匝道(瓯海区),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辽 FQ946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准驾车型为C1E)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对*显敏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 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3500元
我单位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4956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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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