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敏(身份证号码330303********0310):
2024年11月02日17时0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赣F236N9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京岚线上行1935公里302米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了车牌号为赣F236N9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1913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因你逾期未接受处罚,2025年01月17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1913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399221913号。现该行政强制措施已解除,请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车辆强制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违法处理窗口)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