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饶(332523********0430):
你于2024年11月12日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44171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2日23时55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双屿嘉信宾馆停车场内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7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3745;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