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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桃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1-24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桃,(522528********04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05日16时37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闽J2M331的小型轿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万达路与104国道交叉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2年12月5日在温州支队二大队二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无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改装鉴定报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单、邮寄记录单、现场照片、驾驶证核查信息、车辆核查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当事人(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26,联系人: 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4日